拆除
1.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规模,按照现行国家l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拆除工程。拆除设计人员应具备承担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拆除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拆除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运输拆除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5.拆除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审批。严禁同室保管与拆除器材无关的物品。
6.拆除器材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静力破碎
1.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
2.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3.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5.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1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结构设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 本规范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l破与拆除工程资l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1.0.4 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l破或拆除专l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l法转包。
1.0.5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向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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